比流氓还牛,比强盗还狠!南京下岗女工遭蹂躒
“三.八”妇女节刚过,两会还在进行,然而南京的一群下岗女工却依旧以泪洗面,看不到春天。她们的人生路被无形的暴力黑手扭曲了,整整二年多的时间内,她们倾家荡产地走着法律之路……难道在南京,下岗女工告“州官”,真是一条不归路?
风雨欲来:一场有预谋的“强暴”!
2004年1月,一群被社会抛弃的下岗女工,倾力集资25万,开建“宠物保健美容店”。
2005年4月,女工们得知该店要被拆迁,多次找到拆迁单位,但是拆迁单位拒绝给予女工们补偿,并违规于2005年4月单独与产权人签拆迁补偿协议,补偿款全部划给产权人,女工们当时起诉拆迁办,一审法院不立案,只好告产权人,然而产权人与拆迁办勾结欺骗法庭,谎称没签协议,导致女工们一审、二审均败诉!为此,女工们继续走上了维权路。这条路是光明之路吗?就在女工们踏上法律路途中,不断地遭到比流氓还流氓的强暴与伤害。
暴力违法:20多万血汗钱,顷刻化为乌有!
女工们是2005年8月26日向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,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应当在30天内作出裁决,可直到2006年3月27日,历经7个多月,南京市房产局才下达裁决书,其结果当然对女工不利。
裁决期间,2005年9月10日该店突遭非法强拆,“恶魔们”手执着“州官”的宝剑,在星期六的清晨,粗暴将店内值班人员非法软禁,同时把整个店面夷为平地,店内所有财产包括营业款全部灭失,至今下落不明,女工们至今无法工作,失去生活来源。
迷团迭出:“并无不当=合理违法”?
女工们痛心的不仅是遭到非法强暴后,得不到法律公道,更令人痛涩的是,法庭的荒谬!在诉讼过程中,法官的傲慢和对女工们的歧视不屑细说,仅判决书就让人啼笑皆非。打开判决书,一审法院却对行政诉讼的重点和争议焦点,都没有作出清楚明确的说理、评判,而是强行地使用了多个“并无不当”的莫名其妙的表述。
譬如房管局受理女工们申请后不在规定30天期限内作出裁决,而是长达7个月的“等待”,是一种什么程序性行为,是“中止裁决”?还是“怠于裁决”?其相应的程序性法律依据在何处?!一审法院认为“并无不当”的依据又在哪?
譬如,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能完全反映房屋拆迁时的装璜状况,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对装璜部分未作出裁决并无不当,这显然是错误的!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明知房屋灭失,就应查明灭失的真实经过和原因。在该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没有作出之前,就拆迁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,由此导致证据不全或灭失的过错责任方也是明确的。在此情况下,应依法裁决由过错方将该装饰补偿款支付给无过错方,即受害者上诉人所有。况且,有关装修补偿金额,无论被上诉人鼓楼区建设局,还是被上诉人鼓楼区拆迁办,都有书面证据证明装修补偿款的具体数额,该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但是,对此,一审法院不从公平、公正的角度去纠正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裁决的失当性,而是反复强调并无实质性理由为支撑的“并无不当”,其实是最为不当的。
荒诞可笑:没有人愿意拿出钱来!
法庭从“白脸到红脸”:女工们被迫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上诉。二审法庭上,当房产管理局、建设局和拆迁办成为被告和第三人,法院对女工们的态度是“明朗”的,起先延续着一审的粗线条。然而随着法官对案情的了解,当法庭意识到确有人站在幕后指挥与和谐社会不谐调的音符时,开出了不到整体损失十分之一的价码,更不足依法应有补偿款的价码,竭力说服女工们进行“庭外调解”。
“要钱没人出,看你怎么判!”:尽管这个价码对于二年来,女工们被掠夺的补偿款、营业款、设备款、女工误工费、诉讼费、律师费等损失来说,极其微不足道,但负债累累、筋疲力尽的女工们只好委曲求全答应庭外调解。结果,连法官都意想不到,被告不愿意庭外调解!大意是“要赔偿款,没人承担,要法院看着判!”想得出的官官相护,判决的结果当然又是要命的“并无不当”。女工们再次败诉了……不知这个“州官”是什么样的黑手在操纵?!真是比流氓还牛,比强盗还狠!!!
没有人为“违法”而负罪,更没有人为“违法”来买单!那么至今,女工们应该得到的补偿款被谁吞了?女工们正当经营的房屋被谁灭失了?女工们正当营业的货物、设备和营业款何在?谁令下岗女工们再次“下岗了”?在南京还有没有法理可讲?……谁能回答?!吁请加强司法监督力度,向伤害女工们的黑手问罪!
截止到现在,女工们漫长的维权路还在继续,她们肩负着家庭、社会的幸福和责任,可经过这样一场权力和私欲的蹂躏,她们对未来的希望变得渺茫……法律的公正性在何方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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